惠民县法院关于判决不准离婚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以辛店法庭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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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8日 | ||
当前,当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时,法官往往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不准离婚。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虽对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该款内容可以推断出其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即如果感情尚未破裂,虽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而且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为进一步做好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工作,本文拟结合近一年多来我庭审判实践,分析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现状、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13年下半年,我庭审结离婚50件,其中:撤诉7件,调解27件,判决16件,判决准予离婚8件,判决不准离婚8件;2014年上半年,审结离婚66件,其中:撤诉8件,调解35件,判决23件,判决准予离婚8件,判决不准离婚15件。通过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我院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判决不准离婚率较高 2013年下半年,离婚案件判决结案16件,判决不准离婚8件,占判决结案数的50%;2014年上半年,判决结案23件,判决不准离婚15件,占判决结案数的65%。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占判决结案数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由此看出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率相当高。 2、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比例较大 2013年下半年,判决不准离婚案件8件,到目前为止已有7件再次起诉并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2014年上半年,判决不准离婚案件15件,有12件当事人表示会再次起诉离婚,且已有3件符合再次起诉离婚法律规定并起诉。由此来看,当事人对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并不满意,只是等过6个月后再次起诉,那时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以此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3、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上诉率极低 到目前为止,近一年来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一件上诉,原告表示会在半年后再次起诉但不会上诉,因为上诉胜诉可能性不大,且更会拖延时间,不如直接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 4、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再次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到目前为止,近一年来离婚案件有10件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再次起诉,已有7件结案,或调解或判决,但均胜诉。这是因为法院已经给了被告半年的时间去努力维持家庭的完整,而原告再次起诉,这已经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证据。也有一些被告不再坚持一审的观点同意离婚,因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基本不在一起生活再拖下去也没有什么意义。 二、判决不准离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准离婚”的判决并不能达到挽救当事人婚姻的目的 我国素有“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说法,法院也希望当事人能够尽量维持婚姻,但不准离婚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实践中,一般先做和好调解。调解和好不了,可以做离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制作离婚调解书。在不能调解离婚时,才可能产生不准离婚的判决,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如上的程序后,虽然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未被解除,但是双方的关系却已进一步恶化,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近一年来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再次起诉的比例很大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2、“不准离婚”的判决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损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对纠纷的权威性判断,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予以变更或撤销(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只不过是从法律上维持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并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既然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那无疑也就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这种形式的判决也就毫无意义可言。而如果法院以强制手段来完成“不准离婚”判决的执行,那无疑是违反人权的,也是违法的。另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事后经协商一致,还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此时法院的判决就自然失效,成了一纸空文,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玩笑,“不准离婚”的判决此时既显得苍白无力又无可奈何。 3、“不准离婚”的判决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75%以上的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行起诉,法院对同样的事情进行再次审理,无疑提高了司法成本,正常情况下,法院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尚未破裂的结论。因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离婚?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到法院来诉讼离婚,不一定达到离婚的目的,但仍然要坚持起诉。一是因为如果对方想得通的话,可以达到调解离婚的目的;二是为下次起诉打下基础。大部分当事人抱着这种目的,拿到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六个月以后再来起诉,从而得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此往复,当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分析 1、不准离婚的原因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能起诉离婚或不能离婚,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内无新的理由不得起诉离婚。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或判决离婚的。 2、传统法官工作习惯传承的结果 “劝和不劝分”、“和为贵”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和思维模式,鼓励当事人离婚的法官很少,而调解或劝说当事人不离婚的占多数,而审理离婚案件社会效果的好坏在于经验而不在于知识。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来处理感情问题。首次到法院离婚,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5种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项权利,另外感情问题需要冷静处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暂时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对离婚的慎重,法官养成了首次离婚不判离的传统,给夫妻双方留出缓和的空间。 3、增加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免受错案追究困扰 今年各法院都特别注重裁判文书上网的数量与质量,院里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甚至对上网数量多的庭室予以表扬,对往年所注重的调解率并没有要求很高。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首次起诉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对于民事案子,调解、撤诉的案子不需要上网,只有判决结案的需要上网,而判决不准离婚,除了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会上网,从而保证裁判文书的数量不会太少。另外,因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不会上诉上访,会等到半年以后重新起诉,这样案件就不会办错,法官不至于受错案追究的困扰。 四、对不准离婚判决的对策建议 1、综合分析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列举的5种具体情形外,确认感情是否破裂,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1)看婚姻基础。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并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2、采取“暂时中止诉讼”替代适用于“暂时不准离婚”之情形 暂时的时间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最长时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暂时不准离婚期间,法院可以试行调解,也可以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暂时不准离婚”是一种临时性的裁判,法院应当使用“裁定”或者“命令”而不是“判决”。临时性裁判到期后如果当事人之间仍未达致和解,法院应当恢复审理。之前的诉讼主张、诉讼资料等重新被激活,不用担心被裁判既判力所遮断。 3、借鉴国外别居制度,设定离婚分居期 当事人诉讼离婚,除非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和被告同意离婚外,对于一般证据不充分的离婚案件,双方按法院通知时间到庭后,法院可以作简单询问并记录在案,然后中止案件审理,确定合理时间的分居期,给予夫妻双方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心态,以挽救一些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婚姻,并安排第二次的到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庭,如再无和好可能,可以调解或判决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一并作出处理。离婚分居期诉讼模式,对于法院来讲,两次诉讼合二为一,其诉讼成本的节约是显而易见的;取消关于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也不需要再对判定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定;作为当事人,可以节省因离婚争讼所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符合司法经济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也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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