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爱建•惠审惠判】滥提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不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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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6日 | ||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3日,赵某夫妻二人与山东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山东A地产公司、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惠民县人民法院立案。A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惠民法院经审查,异议申请人A公司曾在本院另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以相同理由向另案原告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惠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驳回A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A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惠民法院决定对A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审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法官分析 2020年以来,惠民法院民一、民二庭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35件,上诉12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50%,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占比35%,经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中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管辖权异议案件多集中在买卖合同、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案件中。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成为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具体个案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多为网络交易,属异地,而原告一般选择其所在地法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因此易造成被告提管辖权异议。 二是滥用管辖权突出。对于多方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部分当事人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在经法院释明后仍然坚持提管辖权异议。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需交纳费用并且即使不成立,当事人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成本极低,导致在同类案件中,法院就某一案件已经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在其他案件中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延缓诉讼的目的。面对可能因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的风险,对于管辖权非常明确的案件,法官也先行处理管辖权问题,不敢贸然不予审查。 三是案件上诉率高。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申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而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无论其是否出于恶意,法院都必须停止案件的实体审理,优先审查管辖权问题并作出裁定。上诉材料不齐全、移送程序不规范、部分当事人不配合送达等情况,额外耗费诉讼时间,导致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率高达90%。 针对该类案件存在的以上特点,惠民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统一裁判标准。严格适用高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对符合不予审查条件的,及时出具不予审查通知书。二是简化上诉手续。建议规定严格的管辖权异议条件,提高管辖权异议程序入口门槛。三是完善立法规定。对滥用管辖异议主观恶意明显,拖延诉讼行为严重的,将其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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