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上签字的人一定承担担保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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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 ||
吴某与高某是好友,吴某因急用钱,经高某介绍,向高某的同事王某借款100000元,三人相约在高某家中,王某将现金100000元交付给吴某,吴某出具借条,借款人处的签名为吴某,高某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字。后因吴某无力偿还,王某将吴某和高某都告上了法庭,请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高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高某辩称,自己仅是作为介绍人或见证人在借条上签的字,并非是保证人身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吴某与高某无借款的合意,不属于共同借款人。高某在借条上签字时,未标明保证人身份,也不存在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时亦无其它证据推定其为保证人,故高某不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依法驳回王某对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日常生活中发生借款事实,一方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时,书写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明确注明身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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