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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如何主张劳务报酬
  • 作者: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0日

  “我和贾某个人发生的劳务关系,为什么要推到劳务工程公司身上?”原告李某在庭审时提出疑问。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被告贾某要求支付劳务费。

  被告贾某辩称,其是履行职务行为,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是劳务公司,贾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认为虽然贾某是该劳务公司的老板,但一直是贾某直接联系他,且自始至终他仅与贾某联系并催要劳务费,由贾某支付劳务费理所应当,不应把事情复杂化,将劳务公司牵扯进来。

  作为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确定合同的相对方。经调查,李某手中没有证明他与贾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而贾某提交了其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支付李某劳务费的票据。双方对于贾某系劳务公司老板、李某提供劳务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支付的部分劳务费用均无异议。

  为了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最大程度保障普通劳务者的根本利益,劳务公司不能置身事外。起初李某对此并不理解且多有疑问,经多次向李某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逐步打消了李某的疑虑。李某申请追加该劳务公司为被告。

  后续审理查明,劳务公司先后从第三方处承办了某县文化中心、学校教学楼、某小区居民住宅楼的劳务工程,李某经劳务公司职工联系曾为上述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并收到劳务公司支付的部分劳务费45000元。

  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本案虽然没有书面劳务合同,但是确实存在劳务关系,即劳务提供人李某向接受人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劳务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工资报酬并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贾某作为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曾与李某联系、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等事宜,但劳务公司并无必要将涉案工程再承包给贾某,且以往劳务费的付款人均为劳务公司,贾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应系履行职务行为,其本人并不是劳务合同相对人,故不承担付款责任。对于劳务公司欠付李某劳务费的事实及金额,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无人上诉。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务需求的多样化,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提供与接受劳务的情形,各方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收集证据。本案中,提供劳务一方除电话录音外,手中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如该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提供劳务一方将无证据证实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所以本案对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情形十分具有借鉴意义。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应首先明确雇主/单位的名称、身份、地址等,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期限、地点、内容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应注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安全保障意识,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劳务者有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接受劳务的一方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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