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双方均同意离婚子女、财产处理原则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件索引
(2021)鲁0505民初991号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某某诉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大女儿袁某某某某归原告抚养,二女儿袁某某某某某归被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9日大女儿袁某某某某出生;2015年6月1日二女儿袁某某某某某出生。婚姻期间由于女方性格暴躁缺乏耐心经常打骂孩子,并且长期与男方冷暴力,双方常年处于分房状态。现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对婚姻不忠行为,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大女儿袁某某某某归原告抚养,二女儿袁某某某某某归被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子女抚养费。但对于因年龄差异所产生的抚养费差异应予补偿。对于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在东营市垦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袁某某;2015年6月1日生育一女孩袁某某某。双方共同认可的财产及价值:1、原被告从东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东营市垦利区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价值580000元,尚欠房贷240000元未还;2、登记在原告袁某某某名下的大众牌鲁Exxx轿车一辆,价值175000元,尚欠车贷95000元未还;3、登记在原告袁某某某名下的别克鲁Exxxx轿车一辆,价值1000元。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1、位于东营市垦利区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2、鲁Exxx大众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3、鲁Exxxx别克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并根据价值相互折抵支付对价。
庭审中,原告主张有共同债务:1、欠被告父母60000元(其中包含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款50000元及另外借款10000元);2、借款185000元(给原告父亲治病支出35000元,偿还贷款150000元)。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欠被告父母60000元,但对其归还贷款150000元事宜不予认可,认为该贷款当时是因为要归还原告父亲欠被告父母借款而贷款,原告亦认可被告陈述的贷款事宜。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与东营市垦利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某镇某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补偿费446186元。被告认为该款与自己没有关系,该补偿协议所涉房屋系自己父母所有,房款亦系自己父母所有,且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非自己签名,并提交东营市垦利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原告不予认可,主张对所得补偿安置款予以分割。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袁某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孩袁某某归原告抚养,婚生女孩袁某某某归被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到十八周岁为止。原告袁某支付被告宋某因所抚养的两个孩子年龄差异而产生的抚养费差额15500元;
三、原、被告从东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东营市垦利区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归被告宋某所有,所涉房贷由被告宋某自行偿还,被告宋某支付原告袁某某某房屋对价款170000元,原告袁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被告宋某办理相关过
户手续;
四、登记在原告袁某某某名下的鲁Exxx大众牌轿车一辆归原告袁某某某所有,所涉车贷由原告袁某某某自行偿还,原告袁某某彦
杰支付车辆对价款40000元;
五、登记在原告袁某某某名下的鲁Exxxx别克轿车一辆归被告宋某所有,被告宋某支付原告袁某某某对价款500元,原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被告宋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六、双方共同债务10000元(欠被告父母)由被告宋某负责
偿还,原告袁某某某支付被告宋某5000元予以折抵;
七、以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对价款折抵后,被告宋某共支付原告袁某某某款项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说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在庭审中对子女、财产问题协商一致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认可。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主张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提交证据证明的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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