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被侵犯?看德城区法院如何依法维护公民名誉权
2017年06月09日
作者: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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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对不住了……”6月8日,在德城区法院执行干警邓昭璇的办公室,张某握住洪某的手,向洪某道歉。
原来,2016年3月16日晚,张某经营的门市楼起火,邻居洪某和其他人参与救火,帮张某将火扑灭。3月21日,张某及其父亲因误会这场火灾系洪某引发,遂发生争吵,洪某拨打了110。事后,委屈窝火的洪某一气之下,诉至德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洪某与张某系邻居,处理好邻居关系有利于双方生活和谐幸福。张某及其父亲因琐事与洪某发生纠纷,张某表示愿与洪某和解,并代替父亲向洪某道歉。洪某应当接受张某的道歉缓和矛盾,对洪某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张某向洪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判决生效后,双方就公开问题发生了争执,洪某不接受张某带人登门道歉的方式,坚持要求张某在公开平台予以道歉,遂向德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邓昭璇多次和当事人沟通,引导双方认识到“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道理,并提议,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可以作为公开道歉的平台。最终,双方均同意张某在德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向洪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