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出庭!德城区法院帮助未成年人从“心”开始
“我知道错了,以前太小太冲动,希望审判长能给我一个机会……”
“我后悔犯了大错误触犯了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今后我一定会积极改正,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我为了哥们儿义气一时冲动,酿成了严重后果,现在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十分悔恨。我做的这些事也十分对不起我的父母,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
9月1日下午,在这个开学的日子里,王某杰、张某飞和李某鹏本应该和其他同龄人一样在学校里与一个暑假未见的同学们谈天说地、欢喜聚会,此时却坐在了德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好在,庭审过后,他们分别都深刻的意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严重错误。
“听到他们发自内心的忏悔,我明白,这次他们是真正认识到了自己到底错在哪里,我相信,明天的他们必定会比从前更多一分成熟、理智与担当……”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韩明芳说到。
案情回顾
张某飞系德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未满18周岁),王某杰(作案时未满18周岁)、李某鹏(未满18周岁)均无业,初中文化。因被告人张某飞和王某杰的朋友裴某程(未满16周岁)发生打斗,双方均感觉吃亏,又各自纠集30余人手持木棍、甩棍等器具在德州卫校操场上进行斗殴。被告人李某鹏被王某杰纠集打群架,手持甩棍将对方杨某打伤,被告人张某飞持木棍将王某天打伤。经鉴定,杨某的伤系轻微伤,王某天的伤情系轻伤一级。就该事实,德城区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王某杰、张某飞、李某鹏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向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德城区法院立案并于9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王某杰、张某飞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李某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
心理咨询师出庭
此次开庭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审判桌上多了一个心理咨询师的席位。原来,德城区法院为关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从源头上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韩明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全程进行心理咨询、矫正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庭前韩明芳与法官共同阅卷,通过了解事发经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庭审过程中对三名被告进行教育,引导他们更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宣判后单独与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会见,予以心理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打开心扉,从他们心灵深处发掘其犯罪原因,并进行辅导矫正。
庭审结束后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单独辅导
韩明芳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重在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纠正其行为和心理偏差,使其不致再重新犯罪。”她指出,不仅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父母更应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及时地做好矛盾化解和心理疏导。此案的被告王某杰与李某鹏均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二人初中辍学后每天到处打逛混日子,没有对未来人生的明确规划,加之父母工作较忙,没时间与孩子交流沟通,无法对孩子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正确的疏通和引导,以至于孩子走上犯罪。因此她建议,今后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中,可以更多地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矫正和治疗,挽救失足的青少年,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孩子父母的交流和沟通,让他们有一个正确的方法教育和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近年来,德城区法院逐步形成庭前疏导、庭审教育、判后帮教的长效机制,积极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用心探索创新有利于未成年犯教育和矫正的工作模式。心理辅导活动的介入可以让法官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人格特征,对其犯罪成因和动机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能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正确定罪量刑,特别是为进一步有效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该院将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心理辅导的长效机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成长轨迹,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