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6月28日上午,德城区法院召开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德城区法院少审庭庭长刘印江,执行四室主任刘振明出席发布会。此次发布会由研究室副主任马静主持,区委宣传部、民政局、卫计局等十八家单位的同志和德州市广播电视台、德州日报、奏嘛手机台等九家媒体应邀参加。
发布会上,德城区法院少审庭庭长刘印江公布了该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典型案例。执行四室主任刘振明向大家通报了德城区法院打击拒执工作的开展情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德城区法院已经开始对部分典型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重点核查,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刑事责任。打击拒执犯罪是体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措施,德城区法院将继续完善与检察院、公安局的打击拒执罪联动机制,强力震慑和打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树立司法权威,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情通报
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该案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该案为离婚纠纷),判决被告人史某对婚生女史某某(2002年8月1日出生)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89元至史某某独立生活为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史某在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本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给被告人史某及其近亲属讲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史某在开庭过程中承认自己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表示认罪。开庭当天,史某的近亲属已代史某将应给付史某某至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41819元交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