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法院:立案时慎选案由 否则可能将无法保障您的权益
诉讼立案时案由一栏无关紧要?
随意填写真的可以吗?
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带您了解这个问题。
2020年,德城区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周某某诉称,2010年3月被告公司聘请其为本公司某项目经理,约定年薪10万元。至2019年3月止,因其项目未竣工,所建别墅楼未能出售,致使拖欠原告工资款。诉求判定支付欠其工资款。其向法院提供聘书、证明、工资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以证明其主张。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聘书时,原告自称已退休,如此时,原告已在原工作单位退休,那么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招用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如此时原告并未在原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还是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即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故2020年12月,德城区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那么何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争议一般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2021年1月1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15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聘书时原告已50有余,无论是已经退休还是没有退休,其与被告公司的纠纷均不是劳动争议,故原告周某某以劳动争议为由诉讼该公司,不应受理。编者认为,两者之间的纠纷以劳务合同或追索劳动报酬为由更为恰当。尤其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从这一点亦看出,本案案由不应当是劳动争议。
作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编者希望通过这一案例旨在提醒律师及当事人,在行使诉权的同时应当选择恰当的案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