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4-6-10
一、 执行申请的条件
1、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
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
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
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明。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