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注意!这种行为构成重婚罪!
2017年06月28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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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自诉人顿某某称,其与被告人朱某某于1980年左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自1994年起,被告人朱某某开始与其他女性同居生活,请求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朱某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自诉人顿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在山东省德州市于官屯村、后卫村租赁房屋同居生活,邻居及房东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并有德州市公安局于官屯派出所的视听资料证实。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与自诉人顿某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固定住所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和善良道德风俗,被告人朱某某已构成重婚罪。
法官说法: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即可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