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平原县人民法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原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举报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原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受理下列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不服党纪、政纪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依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条 平原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受理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的信访举报:
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整理分析信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本院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及决策依据,为查处案件提供线索;
(三)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分析信访举报工作的情况、特点及其规律,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信访举报件实行归口办理,统一由具体承办信访举报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承办。非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接收信访举报材料应及时转交,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章 一般信访举报件的处理
第一节 来信举报的处理
第七条 通过邮寄的信件、领导及上级有关机关批转的信件、机关各部门转交的信件均由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负责签收,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拆封。拆封时应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及邮戳的完整。拆封后将实际页码与原信标明页码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加以注明。按照信笺在前、信封附后,对齐左上角进行装订。对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部门)转交信件,转办单、信封与原信一并装订,转办单在前,原信及信封附后。
(二)登记。按照信件的来源和邮寄方式进行查收登记。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签收信件后,应认真细致地阅读来信,并按要求逐件逐项进行登记(见附表一)。
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及来信日期(未写日期或写信日期与寄信日期相隔较远的登记邮戳日期),群体信访应注明人数;
(二)被举报人的姓名、所在庭室、职务和举报的主要问题;
(三)信访举报件的来源,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材料,应登记来函机关名称、函件内容和要求、领导姓名和批示意见;
(四)内容完全相同的重复信访,只需注明重复信访日期,如有新的内容需重新登记;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内容的来信,如纯属法院审判执行业务方面问题的,可直接移交本院信访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尚未处结的信访举报的重复来信,如无新的举报内容和线索,则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直接进行登记记录;如举报人提供新的举报线索,则按照新的举报来信处理。
第二节 来访举报的处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接到群众反映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的来访人员后,应当迅速接访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告知来访者本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信访问题的范围、处理原则和来访者义务,引导来访者客观全面地反映问题。
(二)认真阅看来访者的书面材料,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对重要问题及情节要详细询问。
(三)做好接谈记录(见附表二)。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核对无误,请其签名或按手印。未带书面材料的,接谈后,有书写能力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根据反映的情况,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必要的答复,对重复来访的答复应注意前后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接访中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细则》第二、三条规定内容的来访,应当向来访人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其到信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接待人员应善待来访群众,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并为来访群众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五条 对重要来访、集体上访,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必要时请相关领导出面接谈。
第三节 电话举报的处理
第十六条 设立24小时自动录音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负责接听举报电话的人员应及时听取、保存和整理电话录音,并认真做好登记(见附表三)。通常情况下对录音的处理应控制在三日之内。正常工作时间应尽可能地与举报人直接通话。
第十八条 举报电话接听人员接听时应做到言谈礼貌、询问具体、处置恰当,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记录要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讲清举报内容的,可建议举报人通过其它举报方式传送举报信息。
第二十条 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老户的电话或频繁使用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老户,应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内容的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可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同时,建议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特殊电话的处理:
(一)询问电话: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不予告知;询问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予答复。
第三章 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要信访件是指对属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督办、转办要报告和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材料。
重要信访件的范围包括: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内容,且线索比较清晰的信访举报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举报材料;
(三)领导批示需要查处的信访举报材料;
(四)被媒体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件;
(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内容,有线索但缺乏有效证据,举报人坚持举报,情绪反常,可能诱发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及其他后果的;
(六)纪检监察室认为需要按重要信访件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重要信访件进行登记,对重要内容摘记,并以呈阅件(见附表六)的格式提出处理意见,呈报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要求认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信访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做到随时签收,随时呈报。对上级机关交办、督办、转办要报告的信访案件,纪检监察室应在三个月以内(上级机关规定期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反馈情况。不能按期报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四章 信访举报统计分析及通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信访举报的数据应当按月统计,填写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信访举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七),每半年、年终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文字分析材料。统计的数据要真实准确、及时、保密。文字分析材料要客观详实、内容全面、特点鲜明、有问题、有对策、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在接到群众信访举报件后,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及涉及庭室的负责人,相关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纪检监察室说明情况,纪检监察室根据调查需要,将书面通知书(见附表八)送达相关庭室及人员,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未及时作出书面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人员及庭室进行全院通报。书面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内容详细、层次清晰、表述清楚。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三)详细情节;(四)对反映存在问题的详细说明;(五)证人证据;(六)其它需作出的说明。
第五章 信访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信访举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信访档案按“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 信访档案的立卷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不得遗漏。要保证案卷质量,对无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废稿、重复稿等应予以剔除。
第六章 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范围转办信访件,不得将检举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二)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对匿名信作笔迹鉴定;
(三)不得在公开或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人员中谈论涉及保密的信访情况,不准违反规定向被举报对象泄露有关情况;
(四)妥善保管各种信访资料,包括信访件、信访件登记材料、调查报告、信息材料等,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摘录或复印;
(五)信访材料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处理信访举报过程中有以权谋私、压信不办、私毁信件、向被举报人泄露被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的姓名、核查意见等情况,造成对举报人、核查人打击报复等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因遗失、延误等给国家、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故意拖延不办而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四)对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信访举报件数据和办理情况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平原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来 信 登 记 簿
年 月
序号 | 举报人 | 被举报 对象 | 举报事由 | 来源 | 件数 | 处理意见 |
1 | ||||||
2 | ||||||
3 | ||||||
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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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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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来 访 举 报 记 录 簿
来访 举报人 | 姓名 | 时间 | ||
联系电话 | 住址 | |||
被举报对象 | 姓名 | 单位 | ||
职务 | ||||
接 访 人 | ||||
主 要 问 题 | ||||
答复 意见 | ||||
备 注 |
附表三
电 话 举 报 登 记 簿
年 月
序号 | 时间 | 电话 | 举报人 | 被举报对象 | 举报事由 | 处理意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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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16 |
附表四
电 话 举 报 记 录 簿
举 报 电 话 | 时 间 | |||
举 报 人 姓 名 | 住 址 | |||
被举报对象 | 姓 名 | 单 位 | ||
职 务 | ||||
接 电 人 | ||||
主 要 问 题 | ||||
答复 意见 | ||||
备 注 |
附表五
呈 阅 件
最高法院网站举报信息 | ||||
举报信息 | ID | 举报日期 | ||
举报人 | ||||
被举报人 | ||||
举报内容 | ||||
呈阅 意见 | ||||
部 门 意 见 | ||||
领 导 批 示 | ||||
处理 结果 | ||||
备 注 |
附表六
呈 阅 单
案件来源 | 信访人 单位姓名 | ||
接案时间 | |||
事 由 | |||
内 容 摘 要 | |||
处理 意见 | |||
审核 意见 | |||
领导 批示 | |||
备注 |
附表七
2012年 月份平原法院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
情况统计表
受理信访举报总数 | |||||||||||||||
单 位 | 来信总数 | 电话总数 | 来访总数 | 要报告数 | 反映问题种类 | ||||||||||
裁判不公 | 违法办案 | 吃请受礼 | 索贿受贿 | 违规收费 | 拖延审理 | 拖延执行 | 工作作风 | 其 它 | |||||||
立案庭 | |||||||||||||||
商事庭 | |||||||||||||||
民一庭 | |||||||||||||||
行政庭 | |||||||||||||||
刑 庭 | |||||||||||||||
审监庭 | |||||||||||||||
执行局 | |||||||||||||||
执行一庭 | |||||||||||||||
执行二庭 | |||||||||||||||
执行三庭 | |||||||||||||||
交通事故 | |||||||||||||||
技术室 | |||||||||||||||
清欠办 | |||||||||||||||
平原法庭 | |||||||||||||||
恩城法庭 | |||||||||||||||
张华法庭 | |||||||||||||||
前曹法庭 | |||||||||||||||
王凤楼法庭 | |||||||||||||||
合 计 | |||||||||||||||
附表八
通 知 书
( )平法监字第 号
:
因 反映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向纪检监察室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报告。
平原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