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管理操作流程
平原县人民法院
案件执行款管理操作流程
一、过付款进账流程
款项进账时,各庭室应在案件的扣划措施实施后或当事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后,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由承办法官填写纸质的“过付款开票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交款人、案号、过付款数额、执行费等(如果款项内包括诉讼费或申请执行费,应分别填列)。通知书由承办法官签字经庭长批准后报送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查执行专户确认款项到账后,根据通知书开具收据并记账。如已开收据中过付款数额内包含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的,再开具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单据时需将原过付款收据收回。
二、过付款领款流程
款项过付时,由庭室填写“人民法院过付款审批表”。该表载明: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收款人、资金来源、金额、收款账号等事项。审批表分两类,一类为《执行过付款过付审批表》,由承办人员、庭长、执行局长、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五万以上的款项需由院长审批。二类为《非执行过付款过付审批表》,该表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1.领款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过付款审批单”、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公章的收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银行名称、账号及裁判文书。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过付款审批单”、个人收款收条、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裁判文书;委托他人代收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过付款实行每周集中过付,原则上每周周二、三、四过付。有特殊情况(申请人为外地的等)为方便当事人,业务庭室可向有关领导请示批准过付。
三、过付款定期核对流程
每周一、五,对未作“过付款开票通知书”处理的款项,由财务主管部门做好统计,将每笔到账款项的金额、到账时间、付款人及账号,抄送执行局及其他业务庭室核实。对于找到对应案件的款项,由承办法官及时填报“过付款开票通知书”后由财务主管部门记账,并开具收据。对于未找到对应案件的款项,由财务先挂账。两个月仍未查找到对应案件的款项,由财务主管部门提请领导批示,视情况做相应处理。每月底,各庭室与财务主管部门进行对账,并把对账结果呈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存档。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