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管理工作办法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管理工作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院执行款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款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务室负责对全院执行款进行核算、管理,与各庭室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共享信息,互相监督、严格审查,确保执行款管理规范、准确、有序进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截留、侵吞和私分执行款。
二、本制度所指的执行款是指案件在审判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或当即执行的款项。
三、本院的执行款的保管、核算应专门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四、执行款的管理实行财务室、审判与执行机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财务室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并每月与财务室明细账负责人进行核对。
五、执行款的管理采用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一一对应。执行员不得收取被执行人缴纳的现金或票据,由被执行人直接将执行款划拨到专款账户。
六、执行款项进账时,各庭室在案件的扣划措施实施后或当事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后,及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纸质的《执行款开票通知书》交财务。通知书应载明:交款人、案号、执行款数额、执行费等(如果款项内包括诉讼费或申请执行费,应分别填列),并由案件承办人签字。财务确认款项到账后,根据通知书开具收据并记账。如已开具收据中执行款数额内包含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的,再开具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单据时需将原执行款收据收回。
七、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执行人员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八、款项过付时,由庭室填写人民法院案件款过付审批表。该表载明: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收款人、资金来源、金额、收款账号等事项。审批表分两类:一类为《执行款过付审批表》,由承办人、庭长、执行局长、分管院领导签字。二类为《非执行款过付审批表》该表由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领导签字。
九、领取执行款项(1)领款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案件款审批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公章的收据、收款银行名称、账号及裁判文书。(2)领款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案件款审批单、裁判文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收款收条;委托他人代收的,还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款人身份信息复印件连同审批单入卷存档。
十、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拍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入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
十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前,经庭室申请,扣除应缴纳未缴纳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及其它费用。
十二、财务室与各庭室对执行款进行定期核对,对未开具《执行款开票通知书》的款项,由财务室做好统计,将每笔到账款项的金额、到账时间、付款人及账号,抄送各庭室核实。对于找到对应案件的款项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填报《执行款开票通知书》后由财务室记账,并开具收据。对于未找到案件的款项,由财务室先挂账。两个月仍未查找到对应案件的款项,由财务室提请领导批示,视情况做相应处理。
每月底,财务室应与各庭室进行对账,并把对账结果呈相关领导签字存档。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