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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局各庭室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

2018年10月18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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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原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局各庭室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落实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分段式流程管理以及随机分案的规定,坚持分段集约、团队作战、执审分离的原则,根据院党组的要求,对执行局各庭室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第一条 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执行案件流程内各阶段的法律文书。执行局长负责执行局全面工作,监督各庭室认真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执行局长有权依据回避等法定事由或特殊情况对个别案件进行调整,承办人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案件。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内案件分为执保类案件、执行类案件(含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异议类案件。系统内执保类案件由执行局长办理,执行类案件由执行实施庭法官办理,执行异议类案件由执行裁决庭法官办理。各庭室各负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加快案件流转进程。

  第三条 执行案件根据流程分案到各庭室。各庭室负责人为本庭室案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着顺序排列的原则,根据立案庭的案件登记顺序及团队排列顺序,一一对应,公平分案,并督促承办人及时规范结案。

  第四条 各承办人按流程及时办结案件,并将案件节点信息及时录入执行管理系统。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院强制交付、集中执行、搜查、拘留等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为本院重大执行活动提供信息化保障;负责执行局综合事务工作;组织实施落实上级法院有关通知、文件精神;相关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的调度;组织执行宣传工作;系统维护;对全院执行工作考核;负责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组负责集约线上查控及查控时的信息录入;对本院全部执行案件进行网上监督、超期通报;当事人反应消极执行、选择执行案件的网上信息核查和督导;终本后的线上持续集约查控,数据提取和编发执行质效通报;失信被执行人的录入、发布、屏蔽;按照市中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信息。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外勤查控组负责发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办理网上查询功能无法实现的财产查控,并制作、送达相关财产查控后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 执行实施庭负责依法、规范、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负责财产线上、线下的继续查控;委托评估、拍卖等财产处分,以及流程内相关执行信息的录入;追究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的证据收集、移送;案款分配、过付、移送破产、执行公开;穷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对无财产执行案件报执行裁决庭审核结案;有财产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负责集中执行、强制交付、迁出房屋、搜查、拘留、拘传等活动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召开案款分配债权人会议,依法做出分配方案;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工作。执行实施类案件分案顺序为魏晓宁团队、张金亮团队、白华鹏团队、祝博龙团队、杨东明团队、朱方武团队。

  第九条 执行裁决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包括申请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复议案件;办理请示、协调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审核、制作失信被执行人决定;终本案件的结案审核,以及其他方式结案的文书制作、送达;办理领导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总结、分析、通报涉执信访工作;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执行法警中队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原则,负责执行局机关的安保工作;配合外勤查控组实施财产的查询、冻结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配合执行实施庭实施拘传、司法拘留、查封、扣押、看管等工作;完成院党组、执行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分段式管理流程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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