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节点录入办法(试行)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节点录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及时高效准确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节点信息,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案件节点信息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应当与执行案件的办理同步进行。
第二条 各庭室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庭室组负责人为节点录入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共有5大类19项,跟据办案流程的规定,节点录入分工及时限如下:
(一)网络查控组负责:网络查控及结果分析(10日),冻结裁定书制作,信息反馈表及控制信息详单的制作;
(二)外勤查控组负责:执行通知书(3日),送达文书,查封、扣押、冻结(5日),传统查控(45日),传统查控结果分析(10日);
(三)执行实施庭负责:评估(30日),拍卖(80日),变卖、以物抵债(60日),划拨(5日),到账登记(5日),案款发放(30日)。其中案款发放环节还包括办理支付(5日)、款物过付(20日);
(四)执行裁决庭负责:终本约谈(5日);
(五)档案管理组负责:结案(10日),其中电子卷宗扫描上传(5日)。
第四条 节点录入时应当仅限于操作该节点内容,不得操作与节点无关的内容,以确保节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录入节点信息,造成相关节点超期或差错,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是指自然日。本办法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节点录入流程图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