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制度
2018年10月18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打印
分享到:
平原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收费管理,严格财务纪律,增强预算意识,坚持勤俭节约,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诉讼收费行为,杜绝各种超范围和标准的收费,禁止节流、挪用、坐支收入,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办法:
- 依法管理诉讼收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 诉讼费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诉讼费全部由当事人持收费人员开具的缴费单据到代收银行办理缴费手续,所收诉讼费全额上缴国库。
- 严格执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制度,确保应收尽收。确需缓、减、免的案件,由立案工作人员或案件承办人报所在庭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及院长逐级审批;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补交诉讼费的案件,需办案人员提供补交诉讼费通知,再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补交诉讼费用。
- 各项收费中,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人民法院所使用票据必须是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领取票据时,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证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领取《票据领购证》最后到财政局领取票据。票据填写时内容要完整,案号、金额、编码填写要正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且保存各联以备查。所用票据不得手写、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 收费窗口设专人负责开具诉讼费的收费、退费票据,票据和诉讼收费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经手。
- 收费人员开具诉讼费票据当日起,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交的,应收回单据作废,并不予立案,避免跨月缴纳造成账款不符等不良后果。
- 财务室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门说明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我院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