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2018年10月18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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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案件质量,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经研究决定,在本院实行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议题提交。对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由承办人形成倾向性意见或合议庭意见,并附相关法律依据,经局长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将案件汇报材料提交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
二、召开程序。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法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庭室人员参加。参会人员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顺序为:案件承办人、所在庭室负责人、其他执行法官、局长。
三、决议采纳。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决议,仅供合议庭参考。当合议庭意见与庭长、分管院长、院长意见向左时,合议庭、承办人要按庭长、分管院长、院长所提意见重新讨论,形成新的合议庭笔录。所有案件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制度实施。对重大执行活动预案、重点信访案件办理进度,承办人均应在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汇报。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