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平原县人民法院
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在执行局设立评估拍卖工作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拍卖工作流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评估拍卖工作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接受执行法官移送的评估拍卖财产清单,审核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财产评估移交表应向评估公司特别注明涉案财产要按拍卖底价作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评估拍卖工作室3日内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
(二)接受技术室移交的评估报告,及时转交执行法官向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三)接受执行法官移送的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材料并进行立案登记,启动网络拍卖程序。拍卖相关材料包括网络司法拍卖移送表、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评估调查表、优先购买权人名单、评估报告副本等,对上述文件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
(四)依法组织合议庭评议确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五)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执行法官反映网拍情况;
(六)接受技术室移交的网拍资料、成交确认书并及时转交执行员,并对保证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实;
(七)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情况及时告知执行法官,在15日内组织合议庭确认再次拍卖的起拍价。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八)登记、接收并向执行法官移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
(九)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及时告知技术室原因或理由;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十)负责对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十一)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执行法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法决定网络司法拍卖的启动(包括流拍后的再次拍卖、悔拍后的重新拍卖及继续拍卖)、暂缓、中止及终止等,并及时移送;
(二)对标的物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对标的物情况调查表进行审查确认;
(三)对于拍卖起拍价、增价幅度、再次拍卖起拍价的降价幅度、保证金数额、拍卖成交后缴纳剩余价款的期限等事项提出意见并提交合议庭评议确定;
(四)对于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依法确定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向评估拍卖工作室提交财产评估移交表时应特别注明涉案财产要按拍卖底价作评估;
(五)审查确认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文件;
(六)将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项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将无法通知的理由告知评估工作室,由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
(七)审查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顺序;
(八)制作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财产交付等事项;
(九)其他依法应由执行法官审查决定的有关网络司法拍卖事项。
上述事项中,如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执行法官应当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并应当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 接受执行法院委托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相关网拍文件;
(二)根据需要制作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展示资料;
(三)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事项;
(四)在评估拍卖工作室的指导下开展其他有关拍卖辅助工作。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六条 执行法官将所涉及评估的案件进入实施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涉案件移送至评估拍卖工作室,由评估拍卖工作室审查材料齐全后,3日内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技术室进行对外委托评估中明确注明要求评估公司提供书面评估报告的同时将电子版评估报告及照片发送至评估拍卖工作室(邮箱)。移交评估拍卖工作室之前,执行法官应对涉讼资产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
第七条 执行法官启动评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执行法官及联系方式;
(二)相关卷宗材料;
(三)依职权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四)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五)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估报告书作出后技术室将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拍卖工作室,由评估拍卖工作室将报告及时移交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应于收到报告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九条 执行法官在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后若无异议,则应于五日内制作并送达拍卖裁定书启动拍卖程序。
第四章 拍卖流程
第十条 执行法官将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后,应对所拍物品撰写一份拍卖标的的情况说明书,注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查控情况(包括查封的法院及裁定书案号、抵押情况、有无实地查封等)、有无特殊事项需要注意等;然后将情况说明书、拍卖申请表、司法鉴定移送表、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送达回证、相关产权证原件和钥匙等相关材料移送至评估拍卖工作室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网拍程序启动之后,执行法官如发现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撤回拍卖的,须在网拍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评估拍卖工作室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理由,再由评估拍卖工作室办理中止、撤回手续。
第十三条 网拍成交手续全部办好之后,评估拍卖工作室负责告知执行法官案件恢复执行期限,并向执行法官出具款项到帐日期说明书,连同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法官,由执行法官负责款项的发放。
第十四条 网拍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事项,均应提交合议庭进行讨论,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合议庭可以决定涉诉标的物是否进行重新拍卖:
(一)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二)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拍卖的;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中止拍卖:
(一)上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权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三)发现案外人对拍卖的财产享有担保、租赁等相关权益有待审查的;
(四)拍卖的资产正在诉讼或仲裁的;
(五)委托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就执行管辖发生争议的;
(六)发现执行依据可能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七)发现拍卖财产有重大瑕疵,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拍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九)其他应当中止拍卖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回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不需要拍卖、变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情况属实的,应重新拍卖:
(一)拍卖公告严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如实披露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结果公正性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设定竞买人资格限制竞买人竞买的;
(四)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五)买受人未支付成交价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六)拍卖程序严重违法的;
(七)竞买人不符合拍卖公告中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重新拍卖的。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暂予扣留。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也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责令其补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每一年度内执行法官移送至评估拍卖工作室的案件,均由评估拍卖工作室登记编号。
第二十一条 网拍程序结束后,评估拍卖工作室应及时下载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竞买人信息、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执行法官、评估拍卖工作室成员均应保守拍卖信息秘密,违反规定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