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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轮岗制度(试行)

2018年10月18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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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原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轮岗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院员额法官轮岗制度,培养审判执行复合型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的原则:

  • 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 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 保持审判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 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轮岗的对象为全体员额法官,但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要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第五条每次轮岗员额法官人数为1-2人。

  第六条轮岗时间为两年。

  第七条轮岗人员的产生:

  • 员额法官自荐,由院党组研究确定;
  • 政治处根据员额法官的工作能力,向院党组提出

  意见和建议,由院党组研究确定;

  • 执行局根据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院党组研究确定;

  • 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政治处和执行局具体负责轮岗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员额法官的工作状态,提出轮岗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轮岗的纪律要求:

  • 轮岗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

  正、规范;

  • 确定轮岗的员额法官服从党组安排,不得拒绝岗

  位交流;

  • 员额法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

  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经原庭室领导确认后,在执行局继续承办;

  • 根据本院“一审一书”原则确定的书记员跟随员

  额法官到执行局工作;

  • 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后,按期到岗履

  职,执行局领导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政治处、执行局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经院长批准后报经院党组进行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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