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管理规定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款管理规定
为规范执行款的管理,明确职责,强化执行监督,依法及时过付执行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法
院有关执行款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执行款是指本院在执行案件中的往来款和拍卖款、变卖款。
第二条执行案款管理由本院财务室与执行局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实行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开设执行款银行专户,设专人对执行款专项管理,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做到一案一号,专款专付,账目清晰,收支平衡,对执行款的款帐相符负责,监督执行款的正确支出。
第四条所有执行款均应划入以本院名义开立的执行款专户,不得将被执行人存款直接裁定划入申请执行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执行款的划拨均应采取转账方式,确需现金发放的应经执行局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严禁使用、截留、侵吞和私分执行款,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执行局对执行案款的管理
第六条执行员在执行款到账后应及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最迟不能超过30日。
第七条执行人员负责启动具体案件的执行款流转,依法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告知义务,款项往来等情况及时录入执行管理系统,纸质材料予以入卷。
第七条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详细写明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名称、单位全程、账号,并告知其向本院支付执行款应清楚写明汇款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金额及汇款用途,注明执行案号,执行人员名称。
第八条执行人员申请发放执行款时应填写执行款领取审批表,并经过领导审查批准,经审批后交执行款专管员登记汇总,统一报送财务部门。执行款领取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卷,一份承办人留存,一份交财务室。
第九条执行款领取审批表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执行案号。
(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人的名称。
(三)执行款到帐的时间和金额,汇款单位和账户。
(四)领取人,领取金额。
(五)领取的理由。
第十条执行员在申请发放执行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发放金额应在执行款进账数额内进行。
(二)申请发放执行款应在执行款领取审批表上写明执行款领取理由。
(三)他人代领的应有相关严格的授权委托手续,并核实无误。
第十一条因下列原因无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执行款时,执行员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领导批准后,交执行款专管员登记,可以延期过付。
(一)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
(二)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三)申请执行人因有其他债务正在审理,被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该执行款。
(四)上级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五)等待分配方案的确定或其他债权人提起分配之诉。
(六)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领取执行款。
第十二条执行人员应清楚掌握具体案件执行款进出账情况,并将相应的进出帐凭证附卷归档。
第三章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局收付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在对每笔执行款核查清楚付款人及对应的执行案件案号和对应的被执行人后,应按照来款的金额、时间等及时地记录明细账。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在办理执行款领取时,应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领取执行款:
(一)本案执行款未进账。
(二)付款金额超出进账金额或账面余额。
(三)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
(四)所附文件不完全、不完整、不能证明领款人是合法权利人。
(五)其他不符合过付标准的事项。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执行款管理细则,列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不定时抽查执行款发放情况是否到位,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发现有违纪情况,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原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