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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容留他人吸毒案A版

2014年07月08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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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容留他人吸毒案【裁判摘要】 本案的裁判要点即是容留行为的把握,容留主要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题为一般主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公诉机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德州市公路局职工,捕前住山东省平原县帝景城小区一期6号楼2单元3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12月12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原县看守所。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磊自2013年上半年至2013年12月份,分别从禹城、高唐等地购得冰毒,先后5次容留李峰、张永猛、刘令会在其车库或轿车内吸食冰毒。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吸毒工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杨茹怡、张荣平等证言,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磊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之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磊自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份期间,分别从禹城、高唐等地购得冰毒,先后5次容留李峰、张永猛、刘令会在其车库或轿车内吸食冰毒。 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磊让刘令会到其平原县城帝景城小区6号楼6号车库内,容留刘令会在车库内吸食冰毒一次。2、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磊让李峰、张永猛到其平原县城帝景城小区6号楼6号车库内,容留李峰、张永猛在车库内吸食冰毒一次。3、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磊开车载着李峰、张永猛到平原县西外环北声远家具厂附近,容留李峰、张永猛在车内吸食冰毒一次。4、2013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磊开车载着李峰、张永猛到平原县人民医院东北桥边河堤以北的小道上,容留李峰、张永猛在车内吸食冰毒一次。5、2013年12月11日中午13点半左右,被告人张磊让张永猛到其平原县城帝景城小区6号楼6号车库内,容留张永猛在车库内吸食冰毒一次。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磊自制吸毒工具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磊的指控成立。据此, 平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张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缓刑期间,禁止被告人张磊进入吸毒场所、接触贩卖及吸食毒品人员,若违反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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