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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司法改革 创新队伍建设

2014年11月15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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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司法改革 创新队伍建设

                                                              —探索基层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模式

  论文提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关系着法院整个工作体系的安全稳定,是审判、执行等任务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受场地、建制、编制、机制等客观条件限制,严重制约着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司法警察工作却被有意无意的忽视,但司法警察队伍特别是一线基层法院所承受的工作量日趋增加,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公正司法”,进而也带来了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研究探讨,而我们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编配结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够科学、高效地行使岗位职责,已不能顺应法院整体发展的时代要求,所以我们必须探索一套适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的科学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等体系改革,人尽其才,警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保障作用。笔者就从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方向、制约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发展的主要因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特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浅谈下就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些个人观点。

  关键词:司法警察 警务工作 创新发展

  我是一名刚从部队转业安置至法院工作的人员,参加法院的工作时间较短,结合自己多年来部队工作的经验,对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管理模式、发展方向等方面,浅谈下自己的观点。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押解、看管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等八项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还担负着院安全保卫、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甚至其他公差勤务,从担负的职责工作性质来看,司法警察的工作多是参与协助保障,其作为主导地位的工作较少,故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作用经常性地得不到体现,但司法警察队伍是法院系统必不可少的部门。

  目前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支队伍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在显现,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技能、执法水平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处于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第一线,其管理水平和工作现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以保障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与效率。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人员情况

  目前诸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式、合同制干警数量较少,派出法庭驻警因人力资源有限基本不能满足需求,既是派出驻庭法警因为位置距离的原因,对该部分人员的管理、训练不能有效地落实,部分基层法院正式法警也不能达到满编,更加重了其日常的工作量。

  以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为例,虽已编配14名警员,但警力资源还不能够满足重大任务及多项任务同时执行的需求。现只能通过横向、纵向的调警,提升警力资源的利用率,以达到警务保障的基本需要。警力资源的不足是众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对队伍负责者提出了更好地工作管理要求。

  (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配备装备情况

  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基本能够按照要求,正确规范的使用警械、警具,但还是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诸多基层法院为司法警察配备了必要的安检设施及训练、任务执行保障装备,但是随着装备的长期使用,磨损、损坏现象,及新型装备、警械未及时配发,致使部分基层司法警察队伍的警用装备缺损。

  第二,人装结合度不熟练。装备配发后应有的训练没有落实,或是训练质量、效果不明显,未能彻底掌握装备的性能操作,对装备的利用率不高。

  第三,执行某项任务所应携带的装备不明确。由于新型单兵警用装备逐步配备,在执行不同任务时所应携带何种装具,并未作出明确说明,这就要求我们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任务执行时装具的分类携带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和管理情况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法院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

  基层司法警察大队应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要经常性地组织集训和培训。但在多数的基层法院无论是在训练还是在管理上,要求标准不高,所属人员作风松散,不注重个人的警容警貌,警务能力欠缺等现象,反映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视度不高,我们必须首先从自身查改问题,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加强对所属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提升过硬的基础技能,树立良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

  (四)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执行任务情况

  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传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和处置突发事件。

  其危险性是出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同时我们的法警执行任务时还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近年来各类法警执行任务时出现的突发状况屡见不鲜,人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提升了,对法院、法警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了,不在像以前一样将法院当成庄严神圣的执法部门,通报的各种案例时刻警示我们司法警察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任务感,时刻警惕各种突发事件的产生。

  (五)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待遇情况

  基层法院合同制司法警察是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但是该部分人员的薪资一般由当地财政负责发放,但是其待遇水平却低于地方收入的平均水平,更是满足不了日常的消费,这就会产生8小时之外的副职工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正常的警务工作质量。

  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特点

  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在执行安保、警务保障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必须准确把握基层工作的特点,依托各院实际情况,因地制章、因人订制、加强保障,确保法院整体办公环境及办案人员的安全。

  (一)基层司法警务工作具有法定性

  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定性是指司法警察的设置、组织管理、任务职责等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是法定的。司法警察的编制、奖惩、任免等都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如专职法警和聘任制法警应配备的人数、素质条件、管理体制等都要符合严格的法律要求。

  任务法定是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的方法、手段、内容、程序、目的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职责法定是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只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才有权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权取代。并且只有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才能行使职权。

  (二)基层司法警务工作具有广泛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任务的需要及司法警察武装性质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般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警卫法庭,二是提押人犯,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五是担负法院安保任务。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从立案到庭审、裁判、执行,每一个阶段都少不了司法警察的协助。司法警察还要负责审判场所和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且负责其他行政事务工作。遇到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的事件如果仅靠一个法院司法警察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时候,还需要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统一、机动地调整警力进行司法协助、即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有可能超越本法院的辖区。

  (三)基层司法警务工作具有辅助性

  司法警察承担了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大量的辅助工作,比如,在审判活动中,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维护法庭秩序,警卫法庭;在执行程序中,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拔执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在履行职务中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或决定权,通常只能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必须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司法警察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的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任务。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工作是直接为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

  (四)基层司法警务工作具有强制性

  审判机关做出裁判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在审判、执行程序中有许多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工作也是靠司法警察来完成的。比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传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承担。有的法院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暴力抗法、威胁、妨碍等事件,有的在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提押、看管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犯罪分子逃跑、反抗或者行凶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只靠循循善诱的说服教育工作是行不通的,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相对当事人或其家属整体素质偏低,对待那些不讲道理、胡搅蛮缠的人员必须依靠司法警察的强制力来震慑违法犯罪分 子,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采取强硬的手段及时消除危害,甚至要使用警械、武器,否则难以及时的惩治违法,制止犯罪。

  (五)基层司法警务工作具有随机性

  群体暴力事件随时、随地可能发生,昆明3.01、乌鲁木齐火车站暴力事件以及被国外邪教势力所同化的组织在社会上实施的恐怖暴力事件,都在警示我们,恐怖、暴力行为随时随地就可能发生在法院系统,特别是我们属于国家政权的行使部门,更是国外敌对势力制造社会舆论的重点对象,同时仇富、仇权等心理畸形人员都有可能在法院实施暴力行为,作为在基层法院安全工作一线的司法警察,随时可能会面对这种性质恶劣且危险系数极高的恐怖暴力行为,这对目前我们司法警察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在做好人民法院日常警务工作的同时,随时都要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和工作机制来应付各种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复杂和突发性情况。无论是庭审值庭活动,还是审判警卫等工作,都要精心策划,合理地部署警力,制定详细的措施。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要对人民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和疏导,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果断的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六)基层司法警务工作具有协同性

  基层司法警察队伍是个整体,在人数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更需要相互之间密切协同配合,一方面需要司法警察大队负责人积极处理好各级法警人员内部协同关系,妥善安排任务执行人员,并对每名法警人员的家庭情况都要有所了解,合理协调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做好与法院各部门的协同关系,出警时间、地点、人数、具体任务等警务保障要素,如同案件审理中开庭排期,都需要作出科学合理地安排。

  三、制约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发展的主要因素

  许多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的发展处于瓶颈时期,现有的人员配属、管理模式、硬件设施、工作体系等因素已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重要原因,新的形势下,给基层司法警务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更错综复杂的状况、更具挑战力的警务保障,我们的司法警察队伍要想更进一步发展,必须在队伍建设过程中注意下列问题的改革创新。

  (一)人员结构不合理

  以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为例,目前队伍现编14人,但30岁以上警员达到6人(除正式编制人员),在执行押解、突发性事件等情况时,由于年龄原因,存在一定的处理不当隐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编制问题不能进一步为法警队伍补充新鲜血液,另一方面因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待遇收入水平偏低,新招聘的人员的身体、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素质同样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用警的需求。

  (二)管理机制不完善

  按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但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仍然由所在法院的块块管理,没有彻底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基层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制约着基层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发展。

  (三)配套设施不齐全

  在许多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本身基础建设就比较薄弱,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相对投入较少,虽然在法院整体工作中警务工作显得微不足道,但是没有了警务保障,法院的办公环境、警务保障等很多工作都不能正规有序的展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硬件配备是十分必要的,其关系着法院所有干警的人身安全,但现在很多基层法院没有意识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对其训练、工作状况缺少必要的关注,这也与我们工作的性质存在一定的关系,长期的幕后保障,没有有效的宣传,致使对司法警察的重视度不高。

  (四)训练体系不健全

  首先训练时间不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基层司法警察队伍经常性地执行各类任务,法警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兼顾其他诸多事项的处理,这对我们工作上的协调、人员的调度带来一定的要求,这就不能保证日常训练的全员全装参加,为警员训练、警务素质能力提高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训练场地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基层法院的建设一般来说,由于经费、部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单位内部一般不具备训练的场地要求,条件好些的基层单位可以依托附近的体育场、学校,条件差些的基层单位只能以场地受限取消日常的体能、技能训练。

  再者训练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基本上所有的基层法院都存在日常任务量重,训练时间受冲突的情况,即使组织训练也仅仅是走个形式,没有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切实落实质量标准,致使目前很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身体素质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存在一定的风险,对基本的警用装备缺少必要的使用操作了解。

  (五)用警制度不正规

  许多基层法院在申请用警的过程中,经常性未按规定程序申警,或是需用警时临时联系,或是直接向院分管领导直接请示,未按照规定通过纸质用警申请表逐级办理,在司法警察大队整体人员较少的基层法院来说,这种情况会产生诸多的工作不便,一是用警任务比较集中时不利于派警人员的调配,二是在其他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利于法院整体的安全工作,因此在部分基层法院因申请用警的不正规带来了一定的用警部门和司法警察大队矛盾的存在。

  四、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方向

  随着信息化手段逐步在法院系统的普及应用,办公方式会越来越便捷,如一些简易的刑事案件庭审,我们可以在看守所、监狱建设科技法庭,通过看守所人员协助进行远程提讯庭审,减少了我们一些押解任务,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常的工作量,但相对的任务难度有所增加,前文已论述了目前基层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整个法院体系推行“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大背景下,我们司法警察也要积极配合推行“阳光执法、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法警形象。法院整体的改革,是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倒逼司法公开的推行,通过司法公开的推行倒逼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警察体系的改革应按照法院体系建设发展的方向来实行,以下是笔者几点不成熟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创新的想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理,促进体制改革

  基层法院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编制只是设有大队长、大队政委、两个副大队长,相对来说没有具体的人员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将日常工作进行具体化的分工,明确责任制,签订责任状,督促各项工作正规有序地进行。对于正式法警较多的基层法院,相对任务较易分配,队领导需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但对于正式法警较少的基层法院,如今面对日趋繁重的安保、警务保障任务,如何合理的人员分工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现有体制,每个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都是以合同制法警为主要力量,可以根据每名法警的业绩、质效考评,建立合同制转正式制制度,或者建立合同制法警人员职务编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个人工作热情,增强工作责任心,在有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里,合同制法警的整体素质并不比正式干警素质差多少,我们应该委以重任,任命其担任队伍内某职责岗位,行使职责,为周围合同制法警树立榜样、目标,同时也缓解了基层法警队伍正式干警少、工作繁重的问题。

  (二)依托现有因地制宜,确保工作全面性

  各基层法院硬件条件存有差异,各司法警察队伍需依照各自安检设施、羁押室、专用通道以及审判庭现场的不同设置,在各项相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视情制定适合自身的安检、押解、值庭、看管等具体行为规定,切不可生搬硬套高院、中院或其他基层法院的管理模式,搞一刀切,各地基层司法警察大队需灵用、活用,正确运用规定、制度建立适合自身建设发展的制度规定。

  在训练保障方面,基层法院应重点扶持重点保障,在年度财政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中,专项划拨法警业务训练经费和装备的购置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器材和场地方面,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考虑到法警的训练设施建设,对一些基层法院拟筹建和正在新建法院办公楼房,也应考虑法警业务训练的设备和场地情况,确保法警训练的物质保障,对基础设施较差的基层法院应依托附近场地合理组织法警训练。

  (三)构建团队因人编组,推进保障正规化

  法警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正规化、系统化、制度化,建立日常工作、安全保卫、警务保障相辅相成的体系。根据任务的不同需要,对有职务的正式法警,根据岗位需要或个人特长,进行具体人员分工,设置大队长、大队政委、警务保障室、安全检查室、内勤宣传室(包含警衔警档管理人员)等,专人专管,分工负责,对合同制的法警根据人数、个人特点等区分至各个室内,原则上根据各内部室担负任务工作量,合理分配人员,建立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树状工作体系。

  (四)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强化警员责任感

  根据日常的岗位考勤、训练考勤、任务考勤等建立奖惩机制,年终根据个人日常工作、训练的考勤成绩进行量化评比,减少人为感情因素,通过数据直接反应出各人的工作状态,表现优异者给予适当奖励,连续两年评比最后者直接诫勉辞退,减少人员工作铁饭碗的意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一是能够促进所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二是能够对岗位人员带来一定的忧患意识,通过个人的思想、行为上的变化,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工作水平。

  (五)提高岗位职权待遇,激发工作热情度

  目前许多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待遇问题是制约法警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普遍低于地方的平均收入水平,机制不健全人员没有工作进取心,收入偏低就没有工作的积极性,适当提高法警人员工资待遇,对提高基层法警队伍的整体建设工作有着莫大的推动作用,也有助于稳定所属法警人员情绪。

  结束语:笔者虽然刚刚从部队转业,新参加法院法警工作不久,但是也怀着饱满的热情,努力想要把平凡的岗位作出彩,重塑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内部人员或社会群众心中形象,在众多的基层司法警察大队中有我们自己的特色,能更加科学、系统地推进队伍整体建设,同时也要把我们幕后安保、警务保障等工作多加宣传,能使更多的人了解到我们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由于个人参加工作时间较短,对司法警察工作的了解还存在欠缺,文中的部分观点或有以点带面的片面情况,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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