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应互帮互助,可是谁能想到因修缮滴水檐竟使邻里间闹上了法庭。近日,庆云法院严务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滴水檐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和被告王某是多年老邻居,王某系杨某后邻,因王某长期将柴禾及杂物堆放在杨某房屋后墙,导致排水不畅,使杨某后墙潮湿受损,造成放在屋里的3000斤小麦也受潮变质。尽管杨某与王某就杂物清理和修砌滴水檐进行多次沟通协商,但始终协商未果。杨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清除临近杨某后墙的柴禾及杂物;允许杨某在后墙砌滴水檐;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清渤通过查阅起诉材料,发现案情并不复杂,对该纠纷各方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细致分析,希望通过多年处理基层矛盾纠纷积攒的调解经验,化解该起纠纷。但在多次调解过程中,王某及其家人均不配合调解工作,并辩称,杨某打滴水檐应打在自己的地方,其房屋已经盖至最北边了,原告想打滴水檐的地方已超出其宅基地范围,不允许杨某打滴水檐;房屋潮湿是因建房之前是小湾,与王某没有关系;王某没有在杨某的屋后放置柴禾和杂物。
承办法官杨清渤在充分沟通和了解情况后,面对王某的拒不配合,无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根据调取的王某宅基地的档案资料信息和向村支部书记走访调查情况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照片、视频、协议等证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最终判决:允许杨某修建房屋后墙滴水檐,宽度不超过50厘米,高度不超过滴水檐外缘地皮10厘米。王某不得阻碍,并应为杨某修建滴水檐提供必要的便利;王某整理堆放在杨某屋后的柴禾杂物,距离墙皮20厘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为避免双方以后再次发生纠纷,当起了“普法员”,向双方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告知被告如对判决不服可以走其他法律途径,不得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法官寄语】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邻里之间相互礼让、睦邻友好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古有“六尺巷”的典故被广为传颂,我国立法已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但仍然有置情、理、法于不顾的情形存在,如遇此类纠纷,邻里之间应该秉持共同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及时寻求当地街道办、镇政府和村、社区调委会的帮助,以求邻里关系和睦,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