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孟凡雷、张淑贞:
本院执行原告高登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孟凡雷所有的位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2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产及附属储藏室进行拍卖。评估报告书及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我院已公告送达,因你们未到庭选择拍卖机构,本院随机抽取德州德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拍卖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在德州德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大厅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