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近期内涉及二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十五件,并且涉及金额巨大,二被告涉嫌非法集资,故有犯罪的嫌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告:曹某,男,1958年出生。
原告:霍某,女,1957年出生。
被告:朱某,男,1975年出生,现下落不明。
被告:曹某1,女,1972年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曹某、霍某与被告朱某、曹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因被告朱某、曹某1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110000元用于做生意,被告向原告书写了两张借据,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凭证的生效要件,也是借款合同的有效证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辞付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近期内涉及二被告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十五件,并且涉及金额巨大,二被告涉嫌非法集资,故有犯罪的嫌疑,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原告所交案件受理费应当予以退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