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2015050611224110341
孙太粉
2015-05-06 11:22:41
我与王明玉于2007年经梁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位于李官屯三亩院落及门市归我所有。2014年,被告王明玉未经我的同意,私自将我的院内平房出租,获取租金2000元。我找到租房人王洪峰,他就是不给我出租房手续。2015年4月我起诉到咱们梁山法院,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受理。现在我该怎样起诉王明玉、以及王洪峰,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望院领导给予公正处理
已处理
2015-07-16 10: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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