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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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一、依法参与案件审判工作。正确行使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与异议权,独立行使表决权,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二、依法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广泛参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和纠纷和解。
三、依法参与协助执行工作。配合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参与执行和解,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四、依法参与涉诉信访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协助化解涉诉信访问题机制,促进涉诉信访案件妥善化解。
五、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充分行使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六、依法发挥司法联络功能。加强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络互动,拓展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发挥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依法发挥司法宣传功能。通过参与审判活动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营造全社会相信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
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公正、廉洁、为民”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一、忠诚司法事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二、保证司法公正。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正确使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不偏不私,不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
三、确保司法廉洁。严格遵守司法廉洁规定,不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坚持司法为民。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努力促进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维护司法形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
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参照法官行为规范有关要求约束言行,规范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
一、遵守法庭规则,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二、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三、注重仪表,着装庄重,仪容整洁;
四、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五、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六、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七、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的正当发言,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八、不得醉酒后参加审判活动;
九、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不得为当事人说情,不得干扰法官办案;
十、不得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加审判活动。
四、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五、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法行使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与异议权。
六、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八、无正当理由,人民陪审员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九、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 ,不得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
十、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工作流程
1、建立《中院机关使用人民陪审员备案信息库》。
2、将《曹县人民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员备案信息库》分发至立案一庭、各审判业务部门。
3、依照工作流程与审批程序,随机抽取选用人民陪审员。
4、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于7日内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发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书面通知书》。
5、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于开庭前5日再次向人民陪审员确定开庭事宜。
6、开庭前,案件承办人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情、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安排,让人民陪审员及时阅卷。
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凭参审通知与陪审通行证参加审判活动、查阅资料、停车就餐等。
8、参审案件结案时,审判业务部门填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登记表》,与司法统计同步报法官管理处。
9、审判业务部门每半年向财务部门提交《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补助申领表》,申请发放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
10、财务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补助申领表》予以审批,向人民陪审员发放参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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