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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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车交易问题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颜某专门在二手车市场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2023年3月,吴某欲从颜某处购买1辆出厂日期为2014年2月的奔驰牌二手汽车,颜某告知吴某该车辆存在事故和瑕疵,吴某与朋友等几人试驾时有故障灯发亮情况,在将车辆开到修理厂验车后,吴某表示愿意购买该车,双方商定车辆价格,吴某支付购车款115000元,案涉车辆当天即交付并过户至吴某名下。
2024年6月,吴某打算将案涉车辆卖掉,购买意愿者在看车时查询案涉车辆车况,显示该车辆存在多部位维修,单次事故最大车损金额约191000元,遂告知吴某并放弃购买。吴某认为颜某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属于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吴某与颜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针对涉案车辆是否为事故车做出任何书面约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首先,颜某作为卖方在车辆交易时明确告知案涉车辆存在事故、进行过修理,吴某等在试车后将车开走经修理厂验车后才进行购买;其次,吴某作为二手车的购买者应当预见其所购买的车辆可能存在交通事故或一定的维修情况,且吴某在购买车辆时也完全可以通过如保险公司或相关软件查询车辆是否有过交通事故及维修记录;最后,吴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因前述交通事故造成结构性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购车至今因使用车辆对其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颜某未告知具体维修情况的行为影响了吴某作出购买该车或者接受成交价格的选择,不足以诱使吴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吴某主张颜某存在欺诈,理由及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建议大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二手车,买受人在购买时应有心理预期,询问车辆来源、了解车辆权属登记、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就购车金额、支付方式、车辆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是否水泡等重要信息作详细约定,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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