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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由拒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作者:曹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1日

  在金融借贷中,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另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另一方单独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其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当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夫妻一方中共同债务人常常主张其与借款人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都由借款人承担,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一方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原是夫妻关系,2023年6月14日,王某作为借款人,张某作为共同债务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150000元。后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张某主张其与王某已于2023年6月19日办理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王某承担,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主张其与王某已离婚,且所有债务由王某偿还,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张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共同还款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张某与王某离婚协议约定仅对二人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张某的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张某的主张不予采信。王某、张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对方承担,就免除了自身的债务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夫妻之间存在紧密的身份关系,但配偶作为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的人格并不当然因婚姻关系而被弱化或抹杀,当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时,足以判定其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而不因后来双方离婚,就免除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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