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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返还?

2023年10月26日
作者: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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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甲华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恋爱期间赠与的款项,在分手时,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原告赵小明(化名)与被告苏小丽(化名)于20211月份起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原告赵小明多次向被告苏小丽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转款,金额达到58393.88元。一年多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赵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苏小丽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原告称其所转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应予返还。被告辩称,所诉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财产已交付,所有权已转移,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最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苏小丽返还原告赵小明赠与款项441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所诉款项性质为赠与,故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赵小明在特殊含义的日子,向苏小丽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发送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款项,款项总计金额14231.88元,属于向苏小丽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其行为在社会人际交往中属于正常且普遍的现象,对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认定为无偿赠与而无需返还。查明事实中的其他转款共计44162元,转款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一般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联络感情所作出的赠与范畴。结合原告赵小明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见原告赵小明的赠与行为,更多的是以期望与被告苏小丽能够结婚为前提的,故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受赠与一方已明显失去仍占有赠与钱款的合理性基础,理应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发生财产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的用途,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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