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华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田华。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农行借记卡章程》,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了金穗借记储蓄卡(卡号:6228481833079578814),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013年5月24日原告金穗借记储蓄卡(卡号:6228481833079578814)经刷卡消费137 300元。原告于2013年6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察中。原告认为自己未外出,借记卡在自己身上,存款被他人在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POS机上以消费之名消费137 300元,是被盗刷,被告对存款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因是活期存款帐户,原告可随时兑付存款。双方签订《农行借记卡章程》,是对合同约定签字认可。根据约定原告支取存款方式为凭密码,只要持卡人所持银行卡帐户信息和密码正确,就能顺利通过银行柜台、取款机、特约商户POS机等方式进行交易,否则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卡和密码由原告保管,因密码泄漏或银行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不能证明未将银行卡交给他人或授权他人消费,我方凭有效的借记卡和正确的密码,将款项支付并无不当,我方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尚在侦察中,为查明事实,本案应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原告的存款损失被告是否应当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漏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漏,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与本案原告存款被盗刷所涉及的刑事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要求中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签订《农行借记卡章程》,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了金穗借记储蓄卡(卡号:6228481833079578814),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保证原告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原告将款项存入开立的帐户后,被告向原告发放的金穗借记储蓄卡,是原告提取款项的唯一凭证。借记卡用户取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要有发卡银行认可的借记卡,二是持卡人设置的正确密码。2013年5月24日原告的金穗借记储蓄卡被刷卡消费137 300元,原告虽证明未外出,但不能排除原告委托他人用自己的金穗借记储蓄卡(卡号:6228481833079578814)被刷卡消费137 300元,原告所述被他人盗刷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银行存款137 300元及利息的请求,因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过错行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新证据证明自己的金穗借记储蓄卡(卡号:6228481833079578814)消费137 300元确是被他人盗刷的证据后,可另案主张其权利。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原告田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银行卡被刷的案例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类型:1、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克隆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或刷卡消费,与持卡人无任何关联。2、持卡人对自己的银行卡保管不善,在使用中无意泄漏卡号和密码,被不法分子复制克隆。3、持卡人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付给他人,被他人使用消费。4、持卡人用本人的银行卡恶意透支或消费。持卡人因自己的银行卡被刷卡消费,就判决金融机构赔偿,这不利于社会稳定,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对金融机构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引起同类案件大量涌进法院。该类案件应慎重审理,一定要查明金融机构对银行卡被刷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银行对支取存款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只证明自己未外出,但银行卡被刷卡消费不能证明是被克隆卡盗刷,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过错行为,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商一庭
许克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