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国之重器,轻则裁断柴米油盐,重则裁断自由生死,不可不慎。正因为司法在社会生活中如此重要,才要求我们司法工作者要善用手中的司法权力,不仅要精研法学理论,也要熟谙司法实务,不仅要严守司法纪律,也要培育司法良心。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机器的良性运行,还有赖于人对于法的遵守与运用。司法工作本身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客观方面即按照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要求进行“标准化作业”,主观方面即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法律的推理适用。司法工作的主观方面突出表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对争议证据的采信、对争议案件事实的确认、对争议法律问题的裁判等。在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固然有一般的推理模式可供参考,但真正指导法官作出合乎情理与律法的裁量的不仅仅是智慧,更是良心,真正约束法官内心“魔障”的,不仅仅是司法纪律,更是良心。
悲悯之心,亦即司法的良心。
悲悯之心,是法官保持正义天平平衡的砝码。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与良心。法官常怀悲悯之心,就能敬畏手中由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力,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司法裁判的本质就是利益的分配,以悲悯之心司法,以悲悯之心见之于司法的良心,才能使法官在利益的衡量间端正标尺,在得失的取舍间摆正身姿。有新闻爆料,某地一法官在处理一离婚纠纷案件时将债务大都判归男方,而将债权和财产判归女方,在判决不久后与女当事人结婚,受到舆论的广泛质疑,这就是法官悲悯之心缺失而身位失据的明证。
悲悯之心,是法官省视自身形象的镜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告诫广大青年干警:“青年干警一定要培育司法良知,坚决守住底线”。司法的底线在哪里?就在良心。因为法官熟谙法律规定与司法运作的程式,可以说,法官是运作司法游戏的高手。在外部监督不到位或不及时的情况下,悲悯之心就是照亮办案法官内心可能存在的阴影的那缕阳光,是驱走心魔孽障的那方桃符。个别法官罔顾司法的良心,唯利是图,与律师勾兑,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与司法公正,也玷污了法袍的威严。
悲悯之心,是促使法官直面司法困境的力量。亚圣孟子认为人生而性善,所谓“人之不学而能也,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常怀悲悯之心,乃能使法官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自然而为良善之司法,乃能刻苦钻研法学理论,锤炼司法实务技能,体恤弱者而以司法济困。因此,悲悯之心是法官心中永不磨灭的念珠,伴其做司法为民征途上的苦行僧。“全国模范法官”翟树全二十余年如一日,扎根基层法庭,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作为一名法官的悲悯之心的深刻内涵。
正如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马贤兴院长所说,首先要做一个良心的人,然后才能做一名有良心的法官。以悲悯之心司法,最简单的表述也许就是“做一名良心的法官”吧。
(康广文 《中国法院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