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向社会各界作出以下公开承诺:
一、限期做好工作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案件当场办完立案登记手续;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应补交的材料并约定下次来立案的时间;对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给予当事人答复是否同意立案,决不出现违法超期立案。
2、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3、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次日立案。
4、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在立案后一日内将材料转交送达组。
二、热情便民服务
1、强化服务意识,热情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切实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坚持做到接待热心、观察细心、回答诚心、解释耐心、立案公心,认真履行释明义务,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2、对 70 岁以上不识字的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接待人员要做好笔录,将口诉与书面起诉同等对待,及时立案,准确移送。
3、推行上门立案制度,对城区内的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只要拨通立案电话,两个工作日内一定派员登门立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服务效能
1、对于当事人来查询信息、咨询案件等有关问题的,应及时给予查询或答复,对于在审理或执行阶段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办案人员联系,由办案人员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三日内给予查询或答复。
2、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和举证责任告知制度。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不同案件相关的举证事项和责任等,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四、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