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提示制度是指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诉讼服务工作,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以一定方式逐级提示其上级管理者进行督促的制度。
二、立案庭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后,应于次日前将案件材料移交办案部门。业务庭案件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审判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整理装订卷宗,确保在结案后45日内把上诉卷宗(附庭审光盘)移交至本院立案庭,由本院立案庭将上诉卷宗移交上级法院立案庭。基层法院移交上诉卷宗的同时应将电子卷宗上传至中级法院。
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立案二庭要及时通知原承办业务庭在1个月内做好申请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如原承办业务庭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立案二庭要在以后的2个月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再审。因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等,上级法院决定调卷复查的,应自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后5日内将卷宗收集齐全,及时移交上级法院。
四、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他有关诉讼服务的工作,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加大办理期限限预警、催办、督办力度,对绿灯警示办理期限较长的,要及时向其本人提醒,对黄灯警示临近超期限办理的,要及时向其领导发布催办,对红灯警示超期限办理的,要严加督办,并按我院考核文件执行,取消本人及所在庭室的评先资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