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执字第86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郭传新诉张福祥、付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张福祥位于单县南城办事处湖西花园南侧城建委家属院内房屋一套(面积117平方米,房产证号:单城房权证字第004343号)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15年8月31日前履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则将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张福祥、付合丽的财产依法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