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执他字第1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公证处(2014)单证经字第34号公证书、(2015)单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以其所有的位于单县胜利路路北大名城44#A-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20140000250号)、39#A-04(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20140000123号)、43#A-0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单房权证北城字第20140000119号)三套房产提供抵押,向申请人借款160万元,双方于2014年9月28日在单县公证处签订《民间借款合同》,山东省单县公证处(2014)单证经字第34号公证书确认该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经单县公证处核查下发了(2015)单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于2015年11月10日前履行山东省单县公证处(2015)单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则将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程广轩、张瑞霞的财产依法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