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单执字第952号
本院依据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7日查封了执行人刘建军位于单县阳光嘉园小区20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一处。
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侵占、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期间为叁年。
特此公告
执行二庭联系人:
陈光纯18661550160
董国杰18661550167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