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云申请执行单县隆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胜利案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单执字第938号

  本院依据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执字第938-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单县隆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证号为单国用(2010)第01107号内的部分土地,具体面积为7407.50平方米(该宗土地总面积33332平方米,扣减向信用社抵押24844.50平方米,再扣减该宗土地西南端的住宅楼占地面积1080平方米,详见附图)。

  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侵占、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期间为三年。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