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阳光执行”,切实加强我院执行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行干警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无理取闹、不配合执行、暴力抗法诬告、陷害执行法官等行为实现事件再现、固定执法办案证据,保证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护执行干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执行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备使用方法,爱护和妥善保管设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切实防止设备丢失和损毁。根据我院规定,对设备丢失的,责任人要照价赔偿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各类文书和法律手续的送达;

  (二)据传、拘留、询问被执行人;

  (三)赴现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设施、场所;

  (四)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腾空厂房、院落,强制退出土地;

  (五)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行活动。

  第五条  执行人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案(事)件过程中,自到达现场之时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第六条  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

  第七条  执法时因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并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八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执行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录音录像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九条  音像资料的保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明执行人员姓名、案件号、日期和时间。

  (二)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如录制的声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按照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严禁泄露、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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