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之间的轮岗机制
  • 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2日

  郓城县人民法院

  郓法发〔2016〕18号

  郓城县人民法院

  审判与执行之间的轮岗机制

  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专家型人才,建立和完善法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是指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交流到执行工作岗位从事执行工作。

  二、轮岗交流的条件

  1、在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法官原则上进行轮岗;中层正副职的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2、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要求,交流时间六个月以上。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当调整交流时间。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中层干部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自荐(书面材料)到转型岗位任职交流。

  2、政治处可根据中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和人员,并按组织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5、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可直接选派人员到执行岗位任职交流。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领导

  院政治处在院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制定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并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做好轮岗人员公示、任命、交接等工作。轮岗交流人员、岗位、时间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有利于工作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庭、室领导书面报院政治处备案,带到新庭、室继续承办。院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庭、室领导,并由新任庭、室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庭、室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七、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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