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件
郓法发〔2018〕2号
郓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维护社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立、审、执工作协调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以丰富当事人财产保全方式、扩宽当事人诉权保障途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二条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因申请错误所产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在发生保险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第三条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自愿申请、选择保险机构。
便利性原则,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对财产保全保险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执行。
严格程序审查与实质权利保障相结合原则。
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保险人应当是具备保险资质、持有特定险种经营许可证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列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构名单的保险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第五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案件包括各类涉及财产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申请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本院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本院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第七条对于申请人提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在无法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权利,可以明确释明本院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保全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担保函;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本院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本院将对以下内容进行具体审查: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函,写明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有争议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应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
第十三条 保险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除应当提交书面担保函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本院建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名单库,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保险人可以年度为单位向本院报备,由本院进行审核后纳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名单库并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在报备年度内,保险人就个案提供担保的,可只提供书面担保函。报备材料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若报备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人应在确定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变更或补充材料。保险人的报备资格审核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前,应先作为投保人向有资质的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资料,履行告知、缴费等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保全风险和诉讼风险评估以及相关审核,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由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立案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立案一庭或者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均接受申请的,由案件所在或最方便审查的庭室负责审查处理,财产保全网络查控措施由执行局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提供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情况下,本院允许其选择对其他担保部分提供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全风险、保险人资产信用状况、担保范围、期限等内容审查后,认为当事人除提供责任保险担保外,还需提供其他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提供。当事人未提供或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院要求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第二十一条发现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时,本院拒绝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已列入本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名单库的保险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本院将责令其退出并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责令后仍不退出的,本院有权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被保全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险机构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三条 本院建立由立案一庭、审判业务庭、执行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立、审、执衔接问题,确保审执分离,规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行为,保障当事人更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不断丰富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对于各类案件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问题及时研究、依法启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严格依法依程序采取合法、便捷、及时、高效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样式
附件2:郓城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构名单库
附件1: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样式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保 单 保 函
保单号码:
致:********人民法院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三、担保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四、担保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案(案号为********号)向你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元的财产。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险机构不以其与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内容对抗被保全人。
五、本担保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六、本担保为不可撤销保证。
保险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构名单库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地 |
1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 | 石文记 0530-5115511 | 91371725552236732L | 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 |
2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 | 周国栋 18053018999 | 9137172555894510XT | 郓城县金河路西段锦和花园小区25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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