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文件
郓城县公安局
郓法发(2017)13号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联合通告
为贯彻上级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郓城县法院立案执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向郓城县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将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再视其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电视台、室外大屏幕、法院网络、微博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所需公告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凡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高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法院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的,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九、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执行人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必要时可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的奖励,以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告发布后受理的执行案件,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举报电话:0530-689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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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公安局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