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食品厂滥用商标权案
原告:汕头市德生食品厂(简称德生食品厂)
被告: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康赢公司)
被告:济南槐荫金福广调味干果商行(简称金福广商行)
【案情摘要】德生食品厂于2015年8月14日注册取得第15018196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盐,醋,调味品等。该厂法定代表人还于2015年12月8日将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的图形作为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金福广商行于2016年8月9日销售的由康赢公司生产的咖喱粉的瓶贴外观与涉案商标相同。德生食品厂认为,康赢公司与金福广商行侵犯了其商标权,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康赢公司赔偿110万元。法院查明,康赢公司已于2012年6月即委托他人设计出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取得该标识的著作权。康赢公司还于2014年4月就涉案标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根据淘宝网上存储的交易快照信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多家网店在销售康赢公司生产的带有涉案标识的咖喱产品,产品销售区域遍布全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康赢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原告使用相同标识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依法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且被告对涉案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原告将被告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权不能对抗被告的正当使用行为。判决驳回德生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本案的裁判表明,当事人以缺乏合法性基础的商标对在先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商标权侵权之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