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执恢265号
刘井忠、高春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维昆与被执行人刘井忠、高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鲁019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据(2021)鲁0191执13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井忠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开发区紫金山路392 号楼403室(不动产权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4123468号)的房产。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0191执恢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井忠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开发区紫金山路392 号楼403室(不动产权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4123468号)的房产。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