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6326号判决书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6326号

济南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儒帅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大城县科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与被告济南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睿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荣华济南分公司)、济南儒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帅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91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要点:一、被告济南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城县科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二、被告济南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城县科信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大城县科信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济南海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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