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9904号原告刘开周与被告卓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9904号

卓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刘开周与被告卓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卓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开周退还教育培训费用4800元及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8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开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卓学(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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