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6681号判决书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6681号

邓兴江:

    本院受理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一、被告邓兴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197.3元;二、驳回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邓兴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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