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5517号判决书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5517号

湾区金融服务(济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一、被告湾区金融服务(济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7324.35元及违约金(以77324.35元为基数,自20236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被告湾区金融服务(济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费4784.09元及违约金(以4784.09元元为基数,自20236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济南高新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元,由被告湾区金融服务(济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