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戎与被执行人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建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白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建国,身份证号:370111197006245237,住济南市历下区牛旺小区6号楼3单元202号。
执行案号: (2013)高执字第218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高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徐建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戎借款本金59018元及利息(以59018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计付),案件受理费1276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建国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为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88871763、88986096
联系人:台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